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兴轮绳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宸容,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韦伯海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为祀,总经理。
被告:张为祀,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轮绳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韦伯海事服务有限公司、张为祝侵害经营秘密信息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且原告不能提供进一步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兴轮绳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不予收取,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红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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