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终x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瑞宸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28号1号楼1401户。

法定代表人:马静,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耐思居家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29号温哥华花园12号楼一单元1002。

法定代表人:窦鹏,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珊珊,女,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纲,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案件概述:

上诉人青岛瑞宸创意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耐思居家装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孙珊珊、被上诉人王纲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瑞宸创意家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瑞宸创意家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青岛瑞宸创意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青岛瑞宸创意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青岛瑞宸创意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燕

审判员  李丽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晓琳

书记员  魏忠华

书记员  李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