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鲁民终x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新思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383号A918-A922。

法定代表人:窦守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腾蛟,女,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匠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江腾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壮,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青岛康泰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天山一路167甲号。

法定代表人:史贵强,总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青岛新思诺软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腾蛟、龙匠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康泰镁业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新思诺软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新思诺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新思诺软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青岛新思诺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柳维敏

审判员  于志涛

审判员  张金柱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