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民初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特股份有限公司(SchottAG),注册地址Hattenbergstra?e10,55122Mainz,Germany。

法定代表人:J?rgFlatten博士和AnneDaentzer博士。

被告:日照旭日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424397。

法定代表人:徐淑祥,董事长。

被告:ChristianSchüssler,男,德国国籍,1966年4月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案件概述:

原告肖特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旭日电子有限公司、ChristianSchüssler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原告肖特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世界领先的电子封装产品供应商,其生产的电子封装产品为敏感电子元器件提供保护。原告于2002年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在中国有超过500位员工。多年以来,原告为了电子封装产品的开发和生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一系列电子封装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完整技术。原告在电子封装行业有明显的竞争优势。被告日照旭日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是一家在山东省日照市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范围是电子元器件及组件的生产和销售。被告ChristianSchüssler(以下简称被告二)自1985年3月4日起在原告处工作,当时担任原告的生产经理。根据200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二有义务保护原告的商业秘密,尤其是,未经上级同意,其不得擅自将与公司运营相关的图纸、书面文件和其他数据带离公司。2013年2月,原告发现商业秘密泄漏,原告向德国警方报案。根据德国警方的调查,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二在明知自己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其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多份包含原告元器件图纸的邮件给原告前员工JosefKiermier(以下简称“K”),所有这些元器件图纸均涉及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一与K签订了一份《顾问合同》,K向被告一的员工发送了涉及原告商业秘密的图纸(“涉案图纸”),其中包含成品图纸、零部件图纸、生产辅助设备图纸以及描述生产流程及其所需工时的相关工作计划。而且,被告一还从日本公司处获得了K向日本公司提供的涉案图纸。由此,被告一完全掌握了原告的生产制造全过程,因而具备了完全复制原告产品的能力。而且,德国警方已确认,截至目前,被告一已经向K支付的金额为39,967欧元。2014年9月30日,原告以被告二泄漏原告商业秘密为由,解除与被告二签订的劳动合同。2015年8月,被告一聘请被告二担任技术顾问。同时,被告二还为一家与被告一有业务合作关系的日本公司(“日本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共同侵犯,本案中,被告二曾担任原告的生产经理,有大量的机会充分接触并掌握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涉案信息)。被告一在明知上述情形的情况下,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通过利诱等不正当手段,从K处获得涉案信息,又进一步聘用被告二担任其技术顾问,以此从被告二处获得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涉案信息后,以获利为目的,利用涉案信息生产、销售与原告相同类型的电子封装产品。两被告对原告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原告特此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返还、销毁商业秘密载体,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日照旭日电子有限公司、ChristianSchüssler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发生在日照市辖区内有关技术秘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蓉

人民陪审员  夏元安

人民陪审员  徐延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