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广州产业转移园广州路1号企业服务中心A栋402室7号。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牛全旺,男,汉族,1965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概述:
原告清远楼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全旺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系楼邦品牌建材用品的所有人,经代理商反映,有人在微信平台恶意散布原告所持有品牌产品销售价格体系并进行商业诋毁,后经原告查证,系被告自2019年9月17日开始,擅自在朋友圈、微信群等散播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原告公司对各县级代理进货渠道制定的代理价格,并对原告正常的商业行为进行诋毁。原告制定的商业价格体系直接关系到原告的市场秩序稳定及市场占有份额的有序经营,属于公司的核心商业机密,因此公司对该价格体系在授权各级代理商进行代理授权时均有严格的保密要求,但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原告公司属于商业核心秘密的价格体系在微信平台进行散播,并对原告进行商业诋毁,给原告的正常商业经营行为、公司声誉及公司的商业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商业经营秘密行为;被告消除影响并在省级媒体或报纸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付因侵害原告的商业经营秘密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侵害经营秘密纠纷类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属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新密市人民法院不属于可以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和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故报请我院提级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本案原告以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属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新密市人民法院不属于可以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和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清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夏晗
书记员 杜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