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知民初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国山,男,汉族,1959年11月18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保军,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彦房,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生,住尉氏县。
被告:赵彦胜,男,汉族,1972年11月15日生,住尉氏县。
案件概述:
原告侯国山与被告赵彦房、赵彦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侯国山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侯国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侯国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侯国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薛永松
审判员 董小斐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高亚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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