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知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创美英语培训学校,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9号凯德广场xxxx五层01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兰图,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子豪,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被告:周婵,女,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蒋小月,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吴轲,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马明,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被告:马金宇,女,199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郑颖颖,女,199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梅蔓林,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刘雪娇,女,1995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陈婷,女,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瞿颖,女,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李叶,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许智敏,女,199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陈素衡,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颜文羽,女,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案件概述: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创美英语培训学校诉被告赵子豪、周婵、蒋小月、吴轲、马明、马金宇、郑颖颖、梅蔓林、刘雪娇、陈婷、瞿颖、李叶、许智敏、陈素衡、颜文羽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在本院向被告有效送达前,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创美英语培训学校于2020年7月1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创美英语培训学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创美英语培训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创美英语培训学校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书博
审判员 赵千喜
审判员 熊艳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童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