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湘高法立民终字第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镇江xx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七里甸镇黎明村桃园组。
法定代表人:刘x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x斌,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x根,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浏阳市工业园浏河机械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
投资人:吴x,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詹x余。
案件概述:
上诉人镇江利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浏阳市工业园浏河机械厂、詹绍余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镇江利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长沙市中级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送达给镇江利明电器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虽然镇江利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但因该公司未缴费的情况发生在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镇江利明电器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辉
代理审判员 蒋 敏
代理审判员 易 上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健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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