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粤0307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匀城六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第二工业区第7栋101。
法定代表人:李忠国。
被告:屈正全,男。
案件概述:
原告深圳市匀城六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屈正全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当事人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深圳市匀城六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曰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准许原告方经营“山清山”系列产品。目前原告主营“山清山”土鸡蛋。原告深圳市匀城六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屈正全于2019年2月14日签署了《保密协议书》,该《保密协议书》明确规定:屈正全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在深圳市匀城六合贸易有限公司的原有客户基础上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产品;屈正全须严格遵守深圳市匀城六合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商业秘密,比如货源、单价、操作模式、客户名单等等;如果屈正全违约,应一次性向公司赔付注册资金的二倍赔偿等等。被告屈正全担任原告深圳市匀城六合贸易有限公司的客户经理三年,掌握着许多客户名单等与公司利益有关的商业秘密。被告于2019年4月18曰离职后,马上肆意给原告的原有客户销售被告直接从贵州新进货的正宗贵州红心蛋,并承诺给原告的原客户最好的品质和最实惠的价格!被告的种种行径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直接利用原告的客户等行径,导致原告的“山清山”鸡蛋销售量急剧下降,原告因此蒙受巨大损失,每月损失至少叁万元的利润,如半年则至少损失?180000元。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保密协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马上停止侵害原告经营秘密的行径,但被告屈正全置若罔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2.马上消除影响并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损失18万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
一审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XX。
二、XXXX。
三、XXXX。
四、XXXX。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洁莹
人民陪审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黄健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柳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