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鹏扬三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太宁路水库新村工业区五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宋彪,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燕,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振山,男,汉族,1990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告:黄志敏,男,汉族,1989年9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原告深圳市鹏扬三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振山、黄志敏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扬三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碧蕾
人民陪审员 解凯云
人民陪审员 姚雪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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