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街道清龙路与梅龙大道交汇处彬峰桂工业园A区10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03N。
法定代表人:呼二财,执行(常务)董事。
被告:张明虎,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华明中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金地凯旋广场9栋A单元3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明虎,董事长。
案件概述:
原告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虎、深圳市华明中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335元,减半收取4167.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铃铃
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
人民陪审员 黎 锦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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