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4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街道清龙路与梅龙大道交汇处彬峰桂工业园A区10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03N。

法定代表人:呼二财,执行(常务)董事。

被告:张明虎,男,1974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华明中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金地凯旋广场9栋A单元3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明虎,董事长。

案件概述:

原告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明虎、深圳市华明中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335元,减半收取4167.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天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铃铃

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

人民陪审员  黎 锦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梁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