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高明大道东9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x9B。

法定代表人:陈润钊,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金辉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州村委会佛陈公路潭村段潭洲工业区三路口1号二楼6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1A。

法定代表人:黄年生。

被告:黄年生,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案件概述:

原告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辉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黄年生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金荣华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展宏

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

人民陪审员  陈惠玉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严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