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1民初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敬业路6号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558286D。
法定代表人:缪家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浩,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云梦县,
案件概述:
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浩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中山斯瑞德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冯穗波
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
人民陪审员 战春光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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