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坤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广州军区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孙强,总经理。
被告徐贤,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奕 好
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
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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