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坤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广州军区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孙强,总经理。

被告徐贤,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  奕  好

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

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文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