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深龙法知民初字第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比可艺术品营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
被告刘某某。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比可艺术品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比可艺术品营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赐钰
人民陪审员 孙 燕
人民陪审员 黄泳霞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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