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绵阳高新区恒通汽车润滑油经营部。住所地:绵阳高新区园艺街47号青春园3幢2单元一层1号。
经营者:王泽刚。
被告:高波,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4日,住绵阳高新区。
被告:王诗皓,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
案件概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高新区恒通汽车润滑油经营部诉被告高波、王诗皓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绵阳高新区恒通汽车润滑油经营部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绵阳高新区恒通汽车润滑油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均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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