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xx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鄢家镇灯盏村。
法定代表人:蒋臣英,行政部主任。
被告:四川慧生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黎明南路xxx号1栋1层1-19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静,总经理。
被告:德阳洋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鄢家镇高垭村六组xx号。
法定代表人:武亚岚,总经理。
被告:杨远静,女,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案件概述:
原告四川川情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慧生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德阳洋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远静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川情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情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川情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慧生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德阳洋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远静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川情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川情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代小晞
人民陪审员 蒲晓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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