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心安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35号明宇金融广场1栋1单元25层2503号。

法定代表人:成勤勤,总经理。

被告:成都南爱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南华路1266号3栋1单元附312号。

法定代表人:马放。

被告:易燕红,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李鹃,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李钥,曾用名李悦,女,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案件概述:

原告深圳心安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南爱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易燕红、李鹃、李钥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心安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心安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南爱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易燕红、李鹃、李钥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心安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计19400元,由原告深圳心安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兰 田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人民陪审员 王大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