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店伯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8栋3单元5层2号。
法定代表人:赵丽娟,总经理。
被告:成都中莱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1幢5层5-4号附421号(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洋。
被告:张继洋,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
案件概述:
原告成都店伯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莱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继洋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店伯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店伯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店伯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中莱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继洋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店伯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由原告成都店伯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代小晞
人民陪审员 何世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巳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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