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天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兵,经理。
被告:郑小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黄辉琼,女,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黄和,男,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成都优和基业房屋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黄和。
案件概述:
原告成都天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林、黄辉琼、黄和、成都优和基业房屋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天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成都天翔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范艾玓
人民陪审员 何世萍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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