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五桂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曹洪亮,总经理。

被告: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祥和路18号2幢1-1。

法定代表人:周道军。

被告: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区宝耳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学。

被告:成都信立制药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临邛镇创业路3号。

法定代表人:邓连富。

案件概述:

原告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成都信立制药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锦宇装备有限公司、成都信立制药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一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都伊斯顿过滤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蓓

审 判 员  何 昕

人民陪审员  蒲晓凌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