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xx号3楼。
法定代表人:蒋莉,经理。
被告:赵碧兰,女,汉族,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大道xxxx号1栋1单元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赵全茂。
案件概述:
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碧兰、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碧兰、四川锦润通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正中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 蓓
审 判 员 兰 田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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