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xx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区向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和昌,董事长。
被告:四川久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亚路一段5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成。
被告:王彦勋,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李建国,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案件概述:
原告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久勋科技有限公司、王彦勋、李建国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久勋科技有限公司、王彦勋、李建国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代小晞
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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