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恒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上东大街139-145号新中兴品牌广场1202号。
法定代表人:赵府元,董事长。
被告:何晋立,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女,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系原告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被告:成都安讯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邬有明。
案件概述:
原告四川恒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晋立、成都安讯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现原告四川恒峰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峰电梯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晋立、成都安讯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恒峰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8元,减半收取计2379元,由原告四川恒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曾 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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