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xx新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园三路4号1栋6层1号。
法定代表人:蔡建辉。
被告:崔海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案件概述:
原告四川网格新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海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网格新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网格新通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崔海华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网格新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四川网格新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蒲晓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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