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xx资本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高新北二道5号新奥林大厦5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传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366号1栋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孙传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蓝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58号创新中心创业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谷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孙传凯,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谷一,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郑策,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案件概述:
原告深圳北纬资本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传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蓝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传凯、谷一、郑策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深圳北纬资本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北纬资本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成都传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蓝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孙传凯、谷一、郑策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北纬资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5元,减半收取计4477.5元,由深圳北纬资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瑞子
审 判 员 孙文宏
人民陪审员 龙祖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罗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