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蓝马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双金路60号1层。

法定代表人:屈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富,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马上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广都上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陈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孝平,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廖兴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胡克红,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概述:

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原告成都蓝马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马公司)与被告成都马上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上到公司)、廖兴成、胡克红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后,蓝马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上到公司、廖兴成、胡克红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蓝马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马上到公司、廖兴成、胡克红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蓝马快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马上到科技有限公司、廖兴成、胡克红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蓝马快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刘 蓓

人民陪审员  张一川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