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被告:都匀市翼飞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民族路电信营业厅。

经营者:陈彩花。

案件概述: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都匀市翼飞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后,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光焰

审判员  厉文华

审判员  叶黔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务助理魏云

书记员  肖顺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