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知民初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云岩爱咔音悦汇娱乐中心,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xx号神奇世纪商务城二、三楼。
经营者:彭林,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郭登辉,男,1991年10月30日出生,穿青人,住址: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概述:
原告贵阳云岩爱咔音悦汇娱乐中心与被告郭登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贵阳云岩爱咔音悦汇娱乐中心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任光焰
审判员 厉文华
审判员 叶黔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云
书记员 肖顺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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