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民终x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天朗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国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金百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斯加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澄,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西安天朗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金百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斯加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初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天朗科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安天朗科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西安天朗科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4元,减半收取7302元,由西安天朗科贸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小敏
代理审判员 罗红涛
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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