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沁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号保利大厦A塔22层2-3房。
法定代表人:李录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柏良(曾用名:刘猛),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案件概述:
原告甘肃沁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柏良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当事人主张:
原告甘肃沁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承担30万元的违约责任;2、请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以及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日,刘猛与甘肃沁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在沁雅公司任理疗师一岗。《劳动合同书》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乙方(即刘猛)应知晓并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或流程和劳动纪律,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商业秘密(含知识产权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等。同日,刘猛与沁雅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1、商业秘密的内容,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针对丰胸、痛风、痛经、乳腺增生、糖尿病、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前列腺等项目理疗方案和独特经络理疗手法;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2、乙方自离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相同岗位或具有相同业务职责的工作;3、法律责任(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任职期间接受甲方的罚款、降薪或辞退等处罚;如已离职,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2、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1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2016年11月10日,刘猛向沁雅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19年初,沁雅公司通过抖音平台发现刘猛经营“柏良推拿店”,其所传视频中有涉及之前在店内学习到的“经络理疗”的相关手法且违反合同约定在保密期限内自2016年12月份便从事同类型行业至今。随后,沁雅公司与刘猛多次协商无果遂酉良纠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中就刘猛不得侵犯沁雅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期限、法律责任及竞业限制在被告与原告签署的各类协议中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根据被告所经营的“柏良推拿”上传至抖音的视频已经完全可以证明其在合同约定的保密期内违反合同约定从事相关行业已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被告刘猛与原告沁雅公司约定的商业秘密等合同内约定条款:“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针对丰胸、痛风、痛经、乳腺增生、糖尿病、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前列腺等项目理疗方案和独特经络理疗手法。”而根据刘猛在沁雅公司《应聘人员面试登记表》中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的表述,其在进入沁雅公司前所拥有的技能为:针灸、推拿、拔罐、刮疹。经络理疗是在其进入沁雅公司后才接触学习的。在其离职后不仅经营同类型行业还将自己在沁雅公司做学的经络理疗收费运用在自己的经营事项中。最后,被告经营与原告同类型行业运用从原告处学到的经络手法但其服务价格仅为原告的五分之一,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所述,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原告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刘柏良未应诉答辩。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侵害经营秘密产生纠纷,则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刘柏良经营的推拿店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恒大名都15号楼4幢1层130号,并非本院管辖地,本院不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