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辉,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国华信誉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国华信誉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邢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额敏县绿乡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

法定代表人:张文庆,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概述:

上诉人新疆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辉、乌鲁木齐国华新誉农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新誉公司)、额敏县绿乡果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额敏果蔬)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国环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新疆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67.50元(新疆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3.75元,由新疆国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判  长    易湘虎

代理审判员    库西塔尔

代理审判员    周亚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