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9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献印,男,1963年9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羁押,2019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案件概述: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献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献印及其辩护人徐平、邢留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田献印从北京精雕公司离职前,利用该公司数据管理系统(PLM)漏洞,从精雕科技服务器数据库下载文件共计162次,以网络共享传输的方式从个人办公电脑拷贝文件到公用电脑共计7万余次,后用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将所下载文件窃走,其中涉及非田献印参与设计文件33745个。被告人田献印到深圳创世纪公司工作后,以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的身份使用其窃取的北京精雕公司型号为x设备的图纸和技术方案,设计、生产出型号为x设备并出售,给北京精雕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15.468万元。同时经被告人田献印允许,深圳创世纪公司申请了“一种新型机床床身结构”专利,该专利对北京精雕公司型号为x设备加强筋技术方案予以了披露。
经鉴定,北京精雕公司的x设备的床身加强筋技术方案、关键结构(床身、横梁体、右立柱等)图纸在2017年2月9日前不为公众所知悉;深圳创世纪公司x设备的床身加强筋技术方案与北京精雕公司x设备的床身加强筋技术方案相同。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田献印在深圳市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献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王某1、牛某、张某1、常某、曹某、王某2、叶某、罗某、张某2、夏某、焦某、刘某的证言,移动硬盘,U盘,电脑主机,指纹打卡机,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北京精雕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报案书,北京精雕公司职工登记表,田献印个人简历,劳动合同书,离职人员通知单,深圳创世纪公司营业执照,深圳创世纪公司组织架构,田献印劳动合同,北京精雕科技集团产品设计中心保密措施,田献印员工保密协议书,精雕人守则,北京精雕公司产品x设备研发人员名单及相关专利证书,销售合同,关于田献印窃取北京精雕机密文件图纸的情况说明,田献印窃取文件的时间段统计,田献印离职前开发产品列表,北京精雕公司提供的田献印离职前的情况说明,廊坊产品设计中心公用电脑更换IP地址的说明,关于x系列机床基本情况的补充说明,关于x、xx和xxx的差异说明,深圳创世纪公司x设备图纸,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银行付款回单,中国机床工具工业协会出具的关于北京精雕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排名的证明及关于金属切削机床分行业主营业务利润率平均水平和北京精雕主营业务利润率计算方法的说明,北京精雕x系列机床研发费用统计说明,关于加强筋专利查询情况说明,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从田献印移动硬盘、u盘及北京精雕公司指纹打卡机、办公电脑、公用电脑提取的电子数据,执法录像,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献印盗窃他人商业秘密使用并披露,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献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献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献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TOSHIBA移动硬盘一个、黑色U盘一个,予以没收;指纹打卡机二个、ThinkStation电脑主机六台,发还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一套、相关资料一套、项目工作计划一套、联想Miix520笔记本电脑一台、ThinkPad笔记本电脑一台、绿色U盘一个、DELL电脑主机一台、金属色U盘一个、图纸一套,退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一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解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