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施x,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崇明区。
案件概述: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沪0109刑初991号刑事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告人施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属适用法律错误中的定罪错误,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施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的决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刑初9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 寅
审判员 姜琳炜
审判员 张莺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胥保平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