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
诉讼代表人林某,男,32岁,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综合部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大专文化,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2012年9月24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3月1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付某,男,汉族,1971年6月5日出生,中专文化,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技术总监。2012年9月25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3月1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出生,中专文化,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股东、市场总监。2012年9月24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0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3月19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陈某、付某、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九法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被害单位申请,于2014年12月8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侯渝出庭履行职务,上诉单位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林某、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人付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定,重庆明珠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珠公司)于2003年5月30日成立,主要从事螺杆泵系列产品的生产与销售。2006年3月16日,明珠公司从专利持有人洪振声处取得“椭圆转子单螺杆泵”发明专利的授权。2006年4月起明珠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利用上述专利研发形成了“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技术并投入生产。被告人陈某于1998年进入明珠公司工作,2007年任明珠公司销售总经理,2009年与明珠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协议,2011年离开明珠公司进入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博公司)工作。被告人朱某某于2008年进入明珠公司工作担任销售总监助理,2009年与明珠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协议,2011年离开明珠公司进入玖博公司工作。
2010年9月,付某以技术入股,陈道红和向昌梅各出资25万元成立玖博公司。其中陈道红出资的25万元中有20万元是由被告人陈某实际出资,向昌梅出资的25万元主要由朱某某出资,陈道红、向昌梅不参与玖博公司的管理。玖博公司实际上由陈某、付某、朱某某三名股东掌控,其中陈某占总投资比例31.25%,任玖博公司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朱某某占总投资比例22.32%,任玖博公司市场总监,主持市场部工作;付某占总投资比例17.86%,任玖博公司生产技术总监,主持生产部、技术部工作。该公司成立后,主要从事螺杆泵类产品销售方面的项目。
2011年经陈某、付某、朱某某商量决定,玖博公司利用陈某、朱某某在明珠公司任职期间取得的图纸及客户资源开展双头单螺杆泵的生产及销售业务,随后,玖博公司利用陈某、朱某某等人私自从明珠公司带出的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图纸,形成JB系列双头单螺杆泵图纸27套,并按上述27套图纸生产、销售双头单螺杆泵。截止至2012年9月,玖博公司利用此方式共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双头单螺杆泵46台,并销往河南、西安、新疆等地的油田及贸易公司,销售金额达3006206.17元。
2013年4月6日,经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明珠公司的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图纸所示的技术秘点所限定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玖博公司的JB系列双头单螺杆泵图纸所示的技术秘点所限定的技术信息与明珠公司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图纸所示的技术秘点所限定的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
2013年6月18日,经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司法审计,玖博公司侵犯明珠公司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为1984096.07元。
2013年7月22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对玖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1425196.20元,并罚款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授权书、“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获奖证书、推荐书、玖博公司投资合作协议、聘任通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明珠公司的文件、图纸、JB系列图纸、发货单、生产任务书、生产合同、增值税专业发票、销售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陈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刘某、叶某、任某某、张某、李某等的证言,原审被告人陈某、付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以窃取等手段获取重庆明珠机电有限公司所掌握的双头单螺杆泵的商业秘密,生产并销售与明珠公司技术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给重庆明珠机电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其违法所得数额为1984096.07元,对被告单位依法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付某、朱某某均是重庆玖博机电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亦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单位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200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三、被告人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四、被告人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五、对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84096.07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主张:
原审被告单位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上诉提出,明珠公司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图纸所示的技术信息属该领域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内容片面、主观,不应被采信;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的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利润过高,不应被采信;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原审被告人陈某上诉提出,其没有从明珠公司私自带出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图纸,从其家中和玖博公司查获的明珠公司图纸是给客户的宣传资料;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错误,不应被采信;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的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利润过高,不应被采信;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上诉单位玖博公司和上诉人陈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单位玖博公司和上诉人陈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上诉单位玖博公司和上诉人陈某在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害单位重庆明珠机电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螺杆泵系列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研发的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该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该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应当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上诉单位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明珠公司研发的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技术信息,生产、销售与明珠公司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技术秘点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给明珠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上诉单位玖博公司违法所得数额达19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人付某、朱某某均是重庆玖博机电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亦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予以处罚。上诉人陈某及原审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付某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陈某提出其没有从明珠公司私自带出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图纸,从其家中和玖博公司查获的明珠公司图纸是给客户的宣传资料的上诉理由,经审查,陈某私自从明珠公司带出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图纸的事实有从陈某家中搜查出的明珠公司的文件、图纸的照片、从玖博公司电脑和河北耐特流体设备厂提取的图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任砚明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该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单位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明珠公司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图纸所示的技术信息属该领域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根据纳税申请表、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审被告人陈某、付某、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明珠公司研发的CS系列双头单螺杆泵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该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该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依法应认定为商业秘密,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单位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提出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内容片面、主观,不应被采信,以及上诉人陈某提出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错误,不应被采信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该中心接受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的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符合相关鉴定规则,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故前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单位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及上诉人陈某提出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中所认定的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所获利润过高,不应被采信的上诉理由,经审查,重庆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司法会计鉴定资质,审计程序合法、审计方法符合相关审计规则,所作结论客观、真实。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进行生产、销售,利润率较高符合常理,故前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单位重庆玖博机电有限公司及上诉人陈某均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审查,原判根据上诉单位的犯罪行为、后果、违法所得数额对其判处罚金200万元的量刑适当;根据上诉人陈某在玖博公司中的职责及在该单位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对其所处刑罚适当,故前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尹 华
代理审判员 唐龙飘
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伍平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