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冀02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权,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黄骅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唐山极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辉,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唐山极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乐亭县,现住河北省迁安市。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世权、张冬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冀0291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世权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冬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上诉人主张:
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世权不服,上诉提出中频逆变电阻焊控制器技术不属于商业秘密,开元阻焊公司的研发费用及该公司2017年采购控制器的费用不能认定为重大损失。原审被告人张冬辉不服,上诉提出成都三方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汇总报告程序违法,中频逆变电阻焊控制器技术系公众知悉,不具有秘密性;开元阻焊公司损失无法确定;其离职后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没得过竞业限制补偿金,技术属于其个人能力,具有人格性,不应认定为侵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刘世权、张冬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冀0291刑初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霞琳
审判员 曹留柱
审判员 陈凤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