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3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捷成xx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xx94xx5,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恒松园4号楼1xx室,法定代表人龙x。

诉讼代表人李x铮,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人宋x,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x平,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满族,大学文化,住北京市崇文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6]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捷x优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宋x、付x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证据有变化,于2018年8月31日决定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焦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李 贺

人民陪审员  朱 虹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