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03刑初xxx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北京捷成xx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7xx94xx5,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恒松园4号楼1xx室,法定代表人龙x。
诉讼代表人李x铮,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于北京市,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人宋x,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x平,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于北京市,满族,大学文化,住北京市崇文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6]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北京捷x优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宋x、付x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证据有变化,于2018年8月31日决定撤回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准许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焦玉玲
人民陪审员 李 贺
人民陪审员 朱 虹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雪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