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6)辽10刑申x号

当事人信息:

  李x喜:

案件概述:

你因自诉被告人陆贵祥、张德根、杨丽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辽阳立一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以“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确认国家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审查,均认为申诉人李双喜所诉被告人陆贵祥、张德根、杨丽艳侵犯其商业秘密,提不出确凿证据证实被告人陆贵祥、张德根、杨丽艳有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不符合刑事自诉起诉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以维持。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