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7)苏刑申xxx号
当事人信息:
袁x钢:
案件概述:
你因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宁铁知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及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程序违反刑事立案管辖规定;你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再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
关于你提出“原审程序违反刑事立案管辖规定”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害单位南高齿公司的关联公司南京京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同时,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简称开发区分局)立案后,经南京市公安局指定由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实本案侦查、立案程序违法,你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提出“你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违反约定,使用掌握的商业秘密制作图纸及计算报告,并向特定主体出售,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你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你的该申诉理由亦是不能成立的。
再审法院认为: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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