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扬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x尧,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总经理,原住扬州市,现住常州市新北区。其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3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周x东,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职员,住扬州市。其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春香,女,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职员,住扬州市绿杨新苑12幢201室,户籍在扬州市邗江区。其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颜x尧、周x东、陈春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扬广知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颜x尧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审查涉案经营信息是否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属于事实不清,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5)扬广知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
代理审判员 莫俊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欣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