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苏知刑终字第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原徐州xx化工有限公司工人。2013年2月6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徐州市铜山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谢x,原徐州xx化工有限公司工人。2013年2月6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害单位徐州xx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南郊三堡。

法定代表人孟x民,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概述: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朋、谢飞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徐知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朋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被告人谢飞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三、被告人王朋违法所得三十二万元予以追缴,被告人谢飞违法所得三十六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朋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知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 韬

代理审判员 宋 峰

代理审判员 史乃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