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6)苏刑终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上海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淞沪路xx号708A-7室。

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陈x鹏,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单位xx电缆(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x年,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概述: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年x电缆(苏州)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苏中知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4月12日依法向上诉人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均拒收,且未按本院确定的日期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上诉人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两次拒收本院传票,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其行为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海鹏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韬

审 判 员  袁滔

代理审判员  宋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