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苏知刑终字第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x平,江苏玉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械工程师。2012年8月22日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2013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紫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盐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紫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汪紫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汪紫平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 韬
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
代理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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