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浙刑申xxx号
当事人信息:
孟x峰:
案件概述:
你因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4)绍新刑初字第248、497号、(2015)绍新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刑终字第874、875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关于你本人犯罪的认定或与事实不符,或系毫无依据的主观臆断,违背证据裁判原则;你的第1、2份讯问笔录系侦查人员采用疲劳审讯的方法非法取得,应予排除;原裁判认定的损失缺乏事实基础,于法无据;原审审理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宣告无罪。
再审法院查明:
本院经复查,原审被告人俞科违反其与新和成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披露、使用新和成公司的商业秘密;原审被告单位福抗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新和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使用,又披露、允许原审被告单位海欣公司使用;海欣公司明知涉案商业秘密系福抗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仍积极使用的事实,有杨某、林某、石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你与同案原审被告人俞科、蔡彬、吴荣芳、陈佑宝、李昌龙、金晟亦供认在案,所供能相印证,并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作为福抗公司维生素E项目组负责人,为了获取新和成公司的维生素E生产技术,与蔡彬利诱俞科至福抗公司工作,后又安排俞科专门设计海欣公司异植物醇的工艺流程图,在被告单位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过程中起较大作用,原裁判据此认定你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关于你的其他申诉理由,均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鉴于原裁判已予详细评析,不再赘述。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裁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