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赣08刑申xx号
当事人信息:
丁x:
案件概述:
你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2012)吉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向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申诉,该院作出(2018)赣0821刑申1号刑事通知书,驳回了你的申诉,你又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传给丁辉的《48%噻虫啉悬浮剂工艺操作及工艺流程》文件上没有任何“秘密”或“绝密”等保密标记,加之申诉人粗心大意,才导致申诉人在百度文库上传该文件,吉安金庐陵司法鉴定中心对经济损失的《鉴定意见》、原审对申诉人犯罪主观故意的认定是明显错误的,申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宣告申诉人丁辉无罪。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经过举证、质证、辩论,原审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能够证明本案申诉人丁辉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罪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所提申诉意见不符合法定重新审判条件。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予以驳回,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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