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9)赣04刑申x号
当事人信息:
刘x:
案件概述:
你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不服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9刑初49号刑事判决和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4刑终90号刑事判决,以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判,再审依法改判你无罪。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认为本案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你申诉的理由称:一、本案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余栋华违法取证,私自购买所谓的鉴定材料,购买后长期不交给鉴定机构。二、广东省知识产权发展与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在接受广州天赐公司就涉案技术信息是否为“不为公众知悉的信息”作出鉴定后,又就同一鉴定事项接受九江市公安局的委托,因此本案鉴定机构、鉴定人和侦查机关均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因此,九江市公安局委托广东知识产权所作出的穗司鉴15010461500005号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同时广东知识产权所根据上述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作出的穗司鉴15010461500006号和穗司鉴15010461500009号鉴定意见书均因所依据的鉴定结论不合法而失去法律效力。广东泽信司法会计鉴定所所做的司法会计鉴定,因提交鉴定材料的除了九江市公安局外,还有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该两个单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鉴定费用由广州天赐公司提供,故该会计鉴定结论违法,应依法予以排除。三、原判决把公安机关违反技术标准收集和个人收集的电子数据证据予以认定,违反电子证据认定规则。四、原判决对损失数额超过50万元的认定,没有证据支持。五、原判决认定华慢与你就合作有过协商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综上,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没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再审依法改判你无罪。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判决认定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是在审查分析你的供述与辩解、华慢、朱志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胡泗春的供述与辩解、侦查人员从腾讯公司调取的邮箱“877724280@qq.com”的邮件往来情况、关于证据提取的相关情况说明及附件、材料说明及材料、辨认笔录、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徐三善的陈述、证人李中生、梁建龙、苏俊、彭琼、朱小健、黄占喜、薛鸣、汪邦兵、袁立新、刘欣、吴海峰、马毅的证言及李中生提供的邮件、北京京洲科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7]知鉴字第045号鉴定意见书、九江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穗司鉴15010461500009号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粤泽信鉴字[2015]第80019号)、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粤诚审字[2016]927号专项审计报告、华慢的个人简历、新员工报告程序表、专项培训协议、劳动合同、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入职材料、离职手续审批单、工资水单及社保缴费明细、天赐公司营业执照、卡波树脂研发生产技术所有权报告、发明专利证书、授权书、情况说明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九江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认可证书、管理制度、员工手册、技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档案、归案说明等证据后予以综合评判后作出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充分证明你明知华慢系违法披露给你有关“卡波”的商业秘密仍然予以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你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故你提出你与华慢没有协商、你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申诉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二、你认为本案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因你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你认为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违法鉴定,经查,穗司鉴15010461500005号鉴定意见鉴定人员、程序均不存在违法情形,该鉴定意见应为合法有效。穗司鉴15010461500009号鉴定内容是将安徽纽曼卡波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等与天赐公司不为公众知悉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该鉴定相关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会计司法鉴定委托鉴定内容为对安徽纽曼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的国内、国外销售额及广州天赐和九江天赐研发经费进行鉴定,原判决采信的内容为安徽纽曼国内、国外销售额部分,未采信广州天赐和九江天赐的研发经费数额,毛利率采信的是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意见,而非广东泽信司法会计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故原判决所采信的关于销售额及毛利率的三份鉴定,并无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情形。三、关于本案犯罪数额认定的问题,由于我国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数额计算方法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本案商业秘密多具有技术内容,与专利比较接近,二审参照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计算客观公正,即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就本案而言,采取后者方式计算对你更为有利,即被害人遭受侵权的损失为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乘以权利人产品的合理利润,你认为原判决对损失数额的认定没有证据支持的说法,本院不予采信。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应予维持。希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审判时间: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