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刑更xxxx号
当事人信息:
罪犯魏x翠,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汉族,专科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案件概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81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务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9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魏务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魏务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务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魏务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魏务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国辉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李淑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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