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刑终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害单位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4楼。

法定代表人刘x才,董事长。

原审被害单位山东xx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里能生物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住所地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327国道南外环路东,现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原审被害单位山东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名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327国道南外环路东,现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胡集镇济宁化学工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山东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开发区)峨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x波,董事长。

原诉讼代表人刘x云,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现住山东省莱阳市,系该公司行政部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洲,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汉族,大学文化,2003年至2008年7月任山东xx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源达)副总经理,2008年8月至2013年任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瀚霖)总工程师,2013年任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阳山河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住山东省莱阳市。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案件概述: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山东瀚霖、原审被告人王志洲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7)鲁0891刑初13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志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诉讼代表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长链二元酸(DCA)是指碳原子数在9个或以上的长链二元酸,是一系列特种合成材料的基础单体原料。长链二元酸及其衍生单体可以生产特种尼龙树脂、聚碳酸脂、粉末涂料、香料、热熔胶、特种润滑剂等,是合成香料、工程塑料、耐寒增塑剂、高级润滑油和聚酰胺热熔胶的重要原料,还可以用作粉末的固化剂、金属加工的防锈剂以及高分子材料加工中的增塑剂等。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有化学法和生物法。化学法生产长链二元酸需要高温、高压且经过多步化学反应,生产成本高,环境污染严重,而且产品品种单一(主要是十二碳二元酸)等一系列问题,致使长链二元酸衍生产品的应用受到限制。而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具有反应专一性强、反应条件温和等优点。可以生产从C9到C18甚至C22的系列长链二元酸,在国内外受到普遍重视。上世纪60年代起,国内外就开始了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研究,上世纪80年代以后,对长链二元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尤其是上世纪末起逐渐开始产业化研究。但由于长链二元酸发酵系统和纯化过程的复杂性,真正在工业规模实现产业化的报道并不多。

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源达,原名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里能生物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7月在济宁高新区投资成立,经营范围开发、生产生物技术产品、生物化工产品及生物技术的研发。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研发)2000年1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投资成立,经营范围生物技术以及医药、化工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培训、咨询等。山东凯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凯麒,原名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06年12月12日在济宁高新区投资成立,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生物工程技术产品,使用山东源达土地和办公楼。

2001年,山东源达开始进行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规模化建设,上海研发提供技术支持,成立中试厂中试,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工艺、设备研发,2003年9月建成生产线,正式投产,在200吨发酵罐中进行生产,经过发酵、提取、精制生产出高质量的长碳链二元酸产品,能够满足国际、国内高端市场的需求。2004年5月22日,上海研发与山东源达签订《技术许可及开发合同》,约定共同研发长链二元酸生产技术,所形成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归两公司共同所有。此后,在生产过程中,边生产边对工艺进行研发、改进,并不断扩大生产规模。2006年,进行二期项目扩建,分别委托武汉设计院、济宁化工设计院进行发酵、提取、精制工段的设计,设计完成后建厂、购买设备进行生产。2007年,山东凯麒同样建厂并生产长碳链二元酸产品,具体由山东源达人员负责。上述凯赛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包括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员工保密手册,生产中各个车间之间有门禁,人员不得串岗,不得相互讨论,对所在岗位都有保密义务。

被告人王志洲2001年7月1日与山东源达签订劳动合同;2002年10月6日被任命为副总经理,分管生产;2003年至2008年全面负责山东源达101车间、运行车间及质量部、中试厂、研发组,主持长碳链二元酸项目一期和二期工程的设计和建设,熟知公司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环节和质量控制技术。

山东瀚霖2008年4月由出资10万元在莱阳市成立,经营范围有机化学原料生产与销售项目的筹建,法定代表人曹务波;2008年5月8日,增加注册资本到5800万元;2008年8月25日,增加注册资本到16000万元,其中王志洲80万元,占0.5%;2008年12月23日经营范围变更为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进出口业务;2009年8月23日,王志洲出资变更为400万元,占2.5%;2009年11月17日,增加注册资本到36000万元。

2008年4月左右,被告人王志洲与曹务波通过中科院微生物所陈某1相识,2008年7月30日,王志洲向山东源达提出辞职申请,同年10月22日正式办理离职手续。2008年8月22日,山东瀚霖与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开始进行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建设。同年8月23日,王志洲向武汉设计院提交了《莱阳市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混合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中包含二元酸工程建设所需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选型的内容。在设计过程中,王志洲代表山东瀚霖负责技术交流,向武汉设计公司提供了大量基础资料,包括:一、工艺描述:发酵、提取、精制;二、工艺流程示意图:发酵工段示意图、提取工段示意图、精制工段示意图;三、设备选型及附表;四、投资估算。2008年8月25日,山东瀚霖在王志洲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给予其80万元股权,2009年8月23日增加到400万元。2009年6月,山东瀚霖正式投产。被告人王志洲2008年8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任山东瀚霖总工程师,负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线建设及生产管理。2008年11月至2009年,山东源达负责不同工段的人员葛某1、杨某2、周某2、孟某贞等人陆续跳槽到山东瀚霖,从事与在山东源达相同或基本相近的岗位。2010年4月30日,山东瀚霖申请了九项专利(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葛某1、陈某1、傅伸展、刘某2、黄某,专利权人山东瀚霖,涉及长链二元酸生产的发酵、提取、精制等各个工段),具体为1、“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发明生产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310.1),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实审中,未授权);2、“一种混合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317.3),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黄某、刘某2、傅某、葛某1(实审中,未授权);3、“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生产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266.4),申请日2010年4月30日,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黄某、刘某2、傅某、葛某1;4、“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253.7),授权日:2012年9月12日,授权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5、“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剂回收装置”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267.9),2013年5月8日授权,授权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6、“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7××××.0),授权日2010年12月29日,授权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7、“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生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7××××.0),授权日:2010年12月29日,授权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8、“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剂回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7××××.8),授权日:2010年12月29日,授权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9、“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蒸汽冷凝水回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7××××.7),授权日:2010年12月29日,授权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

公安机关于2011年8月15日接到山东源达、上海研发、山东凯麒的报案,经调查取证,并委托上海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定后,于2012年立案。

2011年6月21日,上海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11)鉴字第09号鉴定报告书,结论一:山东源达、山东凯麒、上海研发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中含有以下五项不为公众所熟知的技术信息:(1)提高长链二元酸发酵过程供氧强度(OTR)的200m3规模以上的气流喷射和/或机械搅拌式发酵装置的设计和技术;(2)长链二元酸的初步干燥(闪蒸干燥或浆叶式干燥)装置联动醋酸精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产业化工艺;(3)从长链二元酸的乙酸结晶母液中回收乙酸的生产工艺;(4)从长链二元酸的乙酸精制母液或生产废水中回收制备混合长链二元酸产品的生产工艺;(5)实现200m3以上规模长链二元酸工业化生产的整体生产技术。结论二:山东瀚霖申请的九项专利的技术内容与山东源达、山东凯麒、上海研发所主张的2008年7月31日之前形成的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相关技术信息基本相同。

2015年1月28日,上海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14)鉴字第39号技术鉴定意见,结论一、2008年8月23日莱阳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混合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的有关技术内容,与申请的9项专利中的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310.1)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5;名称为“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266.4)权利要求;名称为“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253.7)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310.1)权利要求4;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剂回收生产装置”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267.9)相关技术信息相同。结论二:2008年8月23日莱阳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混合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的工艺描述、工艺流程、设备(包括关键设备)的规格和供应商等有关技术内容,与凯赛主张的在2009年1月31日前生物发酵法工业生产长链二元酸生产技术中的“200立方规模以上长碳链二元酸发酵工艺技术、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和“从长碳链二元酸发酵液经膜过滤—闪蒸或桨叶式干燥—联动乙酸精制及乙酸回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整体后提取产业化工艺、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等相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构成相同。

2011年8月16日济宁仁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济仁会师鉴字[2011]第1016号《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研发费用鉴证报告》,结论为2001年8月至2008年8月,山东凯赛生物对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投入的研发费用为14342769.64元人民币。

2015年6月3日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天恒信专审字[2015]20003号、20004号《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结论为: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山东瀚霖主营收入总额为10.15亿元人民币(1015472667.58元),主营成本总额为7.65亿元人民币(765281434.17元),毛利润总额为2.5亿元人民币(250191233.41元);其中,二元酸出口销售额总额为1.20亿元人民币(119922342.66元),平均毛利润14.69%,出口毛利润总额1762万元人民币(17616592.14元)。同日出具[2015]20005号、20006号《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结论为: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主营收入总额为2.91亿元人民币(291881031.46元),主营成本总额为2.7亿元人民币(271745250.82元),毛利润总额为2013万元人民币(20135780.64元);其中,二元酸出口销售额总额为3370万元人民币(33704019.14元),平均毛利润为6.19%,二元酸出口毛利润总额为208万元人民币(2086278.78元)。

此外,凯赛公司于山东瀚霖自2010年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的民事、行政诉讼。经北京一中院、高院行政判决,最高院行政裁定,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凯赛公司2004年、2006年的两项专利有效;中科院微生物所转让给山东瀚霖的ZL95117436.3专利无效。经北京市一中院、高院、最高院民事判决、裁定认定,山东瀚霖一项精制工艺的专利发明人侵犯了凯赛公司人员的发明权。经烟台中院、省高院民事判决认定,山东瀚霖一项精制工艺专利的发明权归凯赛公司。经凯赛公司申请,2016年7月11日,北京一中院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山东瀚霖九项专利署名人侵犯了凯赛公司人员的署名权,认定九项专利权属凯赛公司。2017年12月29日,四川成都中院一审判决山东瀚霖立即停止使用凯赛公司的一项发明专利,山东瀚霖、王志洲赔偿上海研发经济损失300万元。

二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凯赛公司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

(一)书证

1、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技)企业信息、股权变更情况证实,1997年3月在北京朝阳区投资成立,注册资本15万美元,投资方维尔京群岛MedyLimited,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刘修才,经营范围:研究开发生产及经营生物技术产品等,名称北京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00年9月迁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更名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03年6月更名为上海凯赛控股有限公司。2007年7月,更名为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上海研发企业信息、变更情况证实,2000年11月成立,安微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59万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MedyLimited以折合823.7万美元的生物专有技术产权、使用权出资,巴哈马群岛的PharmtechLtd.以折合470.6333万美元的生物专有技术产权、使用权出资,经营范围生物技术以及医药、化工技术研究、开发、转让、培训、咨询等,法定代表人刘修才,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4楼。2006年5月12日、6月20日,英属维尔京群岛MedyLimied及巴哈马群岛PharmtechLtd.、安微古井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将股转给英属开曼群岛CathayIndustrialBiotechLimited。2015年12月21日,增加股东山西潞安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0%。2016年1月22日,增加股东山东德固赛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现英属开曼群岛CathayIndustrialBiotechLimited.占股68.7%、山西潞安瑞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股25%、山东德固赛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占股6.3%。

3、山东源达企业信息、变更情况证实,2001年7月成立,济宁高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75%、山东里彦能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9.5%、上海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资35.75%、维尔京群岛MedyLimited公司出资35%;生产经营范围:开发、生产生物技术产品、生物化工产品及生物技术的研发;法定代表人刘修才;名称山东凯赛里能生物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技术开发区。2002年7月,山东里彦能集团有限公司将出资额全部转让给济宁惠嘉丰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12月,股权变更为上海凯赛控股有限公司出资16575万元,占55.25%,济宁高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500万元,占15%,英属开曼群岛CathayBioMaterialsLimited出资8925万元,29.75%。2007年5月,济宁高新区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的15%的股权转让给上海凯赛控股有限公司。2007年9月,CathayBioMaterialsLimited将29.75%的股权转让给CathayIndustrialBiotechLimited,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3月,变更为秦皇岛中源工贸有限公司出资15300亿元人民币,占51%,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8700万元人民币,占29%,英属开曼群岛CathayIndustrialBiotechLimited出资6000万元人民币,占20%;经营范围变更为生物化工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和销售;法定代表人李某3。2016年9月7日,公司名称变更为为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12月,变更为秦皇岛中源工贸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胡某1。2017年1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良。

4、山东凯麒企业信息、企业变更情况证实,2006年12月12日成立,英属开曼群岛CathayIndustrialBiotechLimited出资2990万美元,美元现汇2242.5万美元,专有技术747.5万美元,法定代表人刘修才,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生物工程技术产品,租赁山东源达现有土地,办公楼内办公。2007年12月,注册资本变更为4490万美元。2016年11月,出资变更为秦皇岛中源工贸有限公司占51%、英属开曼群岛凯赛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占49%,名称变更为山东凯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1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良。

5、凯赛公司简介证实,山东源达2001年7月成立,8月开始建设中试厂和二元酸生产线,其中中试厂专为上海研发的新技术提供中试支持。2003年3月,完成了年产5000吨长链二元酸项目的建设,在世界上首次实现了生物法长链二元酸的大规模产业化。2007年,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年产8000吨长链二元酸规模,并开始进行二期扩建。山东凯麒2006年12月成立,主要承担了长链二元酸的扩产和聚酰胺的建设工作。

6、上海研发与山东源达签订的技术许可使用及开发合同证实,2004年5月22日签订,约定共同研发长链二元酸生产技术,所形成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归两个公司共同所有。

7、山东省科学技术厅鲁科高认字2001第008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资料移交证明、济宁市科技局济科认字2003第001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济宁市人民政府批复证实,2001年8月20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CathayBioMaterialsdLimited“长链二元酸及关联生物材料等”技术为高新技术成果,协议作价1.05亿元入股山东源达,占注册资本的35%。2003年7月30日,济宁市科学技术局认定CathayBioMaterialsdLimited“二元酸提取技术”为高新技术成果,协议作价2500万元,入股山东源达,占注册资本的25%。

8、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证实,上海研发2004年5月12日申请“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号2004100182557.7,2006年12月27日授权公告,发明人为邱某、李某4、胡某2、衷金生,专利权人上海研发。2006年8月7日申请“一种以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原料制备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61002××××.6,2011年3月9日授权公告,发明人李某4、胡某2、邱某,专利权人上海研发、上海科技。

9、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109号行政判决书、(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776号行政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203号行政判决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6170、19841、230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证实,2011年1月,经山东瀚霖申请,上海研发“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200410018255.7号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上海研发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161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一审行政判决;上海研发提起上诉,2013年7月16日,北京高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判令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审查决定;2014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23006号审查决定,维持凯赛2004专利有效。2012年4月,史虎申请宣告“一种以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原料制备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及其制备方法”200610029784.6专利无效,2012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19841号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史虎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后撤诉。

10、上海研发、山东源达2011年6月1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李某4、雷某为凯赛生物“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所涉及的技术成果的发明人。

11、《有关长链二元酸技术及凯赛产业化技术研发过程的说明》证实,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的一个研究课题,陈某1从未参与凯赛长链二元酸产业化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凯赛研发出一套全新的产业化技术。

12、上海科技出具的历史沿革说明、关于陈某1的相关说明证实,陈某1从未参与山东源达生物长链二元酸产业化项目的项目方案或技术方案的讨论,也从未在山东源达长链二元酸产业化项目设计、建设过程中,以及凯赛后来建设的长链二元酸项目中任职。凯赛的技术一直对陈某1严格保密。

13、上海科技2017年2月17日出具的《关于SOP》的简要说明证实,SOP是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onProcedure首字母的大写,凯赛的SOP包括详细的工艺、参数、设备、操作步骤、程序控制等生产技术细节,涉及最高技术秘密。

14、上海研发提供的SOP、实验记录证实,SOP包含二元酸生产的过滤、精制、干燥等工艺、参数、设备、操作步骤、程序控制等生产细节,有拟稿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时间为2003年。

15、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2011年11月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2004年3月1-4日按照ISO9001标准对山东源达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了现场审核,审阅了2003年10月15日发放并实施的《101车间工艺SOP及设备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对现场操作控制进行了现场审核。

16、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沪科鉴(2003)第0157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证实,截至2003年8月,凯赛公司实现了十四碳二元酸在200立方米发酵罐上工业化试生产,为国内外首次,发酵产酸水平居国际领先,填补了该产品的市场空白。

17、山东源达2005年12月8日6#溶剂扩产3000吨方案、2005年12月25日二元酸年产8000吨扩建项目实施方案、2006年4月二元酸扩产方案、山东凯麒2007年3月2日二元酸扩建项目实施方案证实,2005年至2007年,凯赛公司二元酸生产的工艺技术、设备、工程技术方案等信息。

18、山东源达保密制度证实,2002年4月11日,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了保密制度,对保密范围、密级确定、保密措施、限制人员接触技术资料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司所有员工及临时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第十八条规定,公司员工离职后在五年内,不准直接或间接向与公司有竞争性的单位提供任何技术服务或公司的秘密资料。

19、员工手册证实,2004年5月,凯赛公司下发了员工手册。第四章行为规范中关于保守商业秘密做出明确规定“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协议或公司保密制度、部门工作制度工作规范中的保密约定和规定···”。“仅在工作场合,在必须知道的限度内使用或谈及保密信息,不与相关人员包括家属亲人谈论保密信息,不再工作场合以外的其他地方谈论……”,除公司大门以外,公司任何其他区域均属于“非经授权不得拍摄区域”。

20、机密文件发放记录、回收记录证实,凯赛公司对技术文件做了密级的规定,并对文件的发放及回收进行严格的记录。

21、山东源达凯发字【2002】10号保密制度、凯发字【2001】05号基地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证实,对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材料的保管、借阅均有明确规定及接触人员限制。

22、山东凯麒与济宁市化工设计院、武汉设计院2007年3月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保密协议证实,委托济宁化工设计院进行精制工段、武汉设计院进行发酵、提取工段的设计,签有保密协议,保密内容为凯赛向设计院提供基础资料,设计院不得将上述保密资料复制、披露、向第三方透露。

(二)鉴定意见

1、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11)鉴字第09号《关于济宁市公安局委托的技术鉴定报告书》、上海科学技术情报所2011210080803-805号知识产权检索报告证实,2011年6月13日,上海科学技术情报所知识产权检索报告结论为,在2008年7月31日之前,委托项目五个技术密点中第1(提高长链二元酸发酵过程供氧强度(OTR)的200m3规模以上的气流喷射和/或机械搅拌式发酵装置的设计和技术)、2(长链二元酸发酵液的三相系统(油、水、菌体)一步膜分离技术)、3(长链二元酸的初步干燥(闪蒸干燥或桨叶式干燥)装置联动醋酸精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产业化工艺)中部分工艺技术已被公开,第4(从长链二元酸的乙酸结晶母液中回收乙酸的生产工艺)、5(从长链二元酸的乙酸精制母液或生产废水中回收制备混合长链二元酸产品的生产工艺)密点未被文献公开。该项目技术密点所构成的关键生产技术在所验的国内外文献中未见完整报道。

2011)鉴字第09号技术鉴定报告书证实,凯赛公司“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中的提高长链二元酸发酵过程供氧强度(OTR)的200m3规模以上的气流喷射和/或机械搅拌式发酵装置的设计和技术;发酵液膜过滤预处理技术;长链二元酸的初步干燥(闪蒸干燥或桨叶式干燥)装置联动醋酸精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产业化工艺;从长链二元酸的乙酸结晶母液中回收乙酸的生产工艺;从长链二元酸的乙酸精制母液或生产废水中回收制备混合长链二元酸产品的生产工艺,是研制、适用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及产业化中的关键技术。上述关键技术与生产长链二元酸通用的设计技术和工艺技术组合所构成的实现长链二元酸工业化生产的整体生产技术,实现了200立方米以上规模生产长链二元酸的产业化。

众所周知,有关长链二元酸生产研究在我国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有关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流程、基本装备和操作单元都已公开,各有关企业完全可以根据相关资料形成自己的装备和工艺,但如凯赛公司所述规模下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难点中的前述技术信息没有被文献公开;不属于该专业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也不可能通过产品进入市场后观察其产品直接获得涉及生物发酵法生产的长链二元酸相关的技术信息;该技术信息不可能通过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文献或资料等公开渠道直接且容易地获得;亦无法通过该领域的一些著名专家在不接触实际情况下通过理论推定;该技术信息需要付出巨大代价、花费大量的时间、在相当的生产规模下并经过市场的考验方能获得;任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企业如果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规模,即使有资金和专业人员也不可能具备凯赛公司如上所述的技术,因此,凯赛公司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结论一:凯赛公司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中含有下列不为公众所熟知的技术信息:

1)提高长链二元酸发酵过程供氧强度(OTR)的200m3规模以上的气流喷射和/或机械搅拌式发酵装置的设计和技术;

2)长链二元酸的初步干燥(闪蒸干燥或桨叶式干燥)装置联动醋酸精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产业化工艺;

3)从长链二元酸的乙酸结晶母液中回收乙酸的生产工艺;

4)从长链二元酸的乙酸精制母液或生产废水中回收制备混合长链二元酸产品的生产工艺;

5)实现200m3以上规模长链二元酸工业化生产的整体生产技术。

2、济宁仁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济仁会师鉴字[2011]第1016号《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研发费用鉴证报告》证实,2001年8月,该公司成立中试厂,对生物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菌种、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产品质量进行研发,2003年3月,开发的长链二元酸提取、精制生产工艺,产品首次达到和超过了石油化学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质量,获得国际高端用户(杜邦、德固赛等)的认可,完成了年产5000吨长链二元酸项目的建设。2001年8月至2008年8月,凯赛公司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研发费用为14342769.64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王志洲掌握凯赛公司的商业秘密

(一)书证

1、雇佣合同、劳动合同、续签协议、任命通知书、关于成立二元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离职审批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实,2000年4月19日,王志洲与上海科技签订雇佣合同,担任生产技术经理,合同第十条约定王志洲在任期内和离职后三年内,有责任保守公司秘密,不能将公司的私有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披露;2001年7月1日,王志洲与山东源达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生产管理岗位,续签合同至2008年9月1日,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2002年10月6日,任命王志洲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2003年9月22日,调整后的101车间、运行车间及质量部、中试厂、研发组由王志洲全面负责管理工作;2003年9月23日,任命王志洲为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兼职);2007年4月6日,山东凯麒成立二元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王志洲为指挥部成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2008年7月30日,王志洲提出离职申请。

2、山东源达出具的王志洲任职情况说明证实,2000年4月19日至2002年10月5日,王志洲担任技术经理,主管并参与长链二元酸生产技术的研发工作;2002年10月6日至2003年9月22日,任副总经理,主管长链二元酸生产技术工作;2003年9月23日至2008年7月29日,任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主管生产技术,分管质量部、中试厂,主持并参与长链二元酸的技术改造、新的生产工艺的中试放大试验、生产线新技术的实施、新扩生产线的设计;2003年、2005年组织并参与了长链二元酸生产工艺操作流程(SOP)和设备操作流程(SOP)的制订与修订,熟知凯赛长链二元酸的所有生产环节和质量控制;2001年至2007年间,主持了长链二元酸项目一期和二期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工作;2008年7月30日,提出辞职申请;2008年10月22日,正式办理离职手续。

3、山东源达出具的个人简历、劳动合同、承诺书、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实,葛某12002年7月31日与山东源达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2002年8月2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续签至2011年8月31日,2008年12月22日提出辞职,离职前主要负责发酵配料、发酵生产的现场管理工作,2005年3月25日起任101车间发酵班班长,后在技术质量部负责工艺SOP的修订。杨某22003年3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同年3月26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2008年12月15日辞职,离职前系精制生产现场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在DC项目建设中为精制车间的技术和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周某22002年1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离职前为配变电设施运行的主要管理人员之一,在DC项目建设中为电气工程的技术和现场管理人员。李某12001年9月31日劳动合同,2008年11月21日离职,离职前为运行车间副主任,主要负责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维护、检修。孟某贞2002年7月进入公司,2008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19日离职,2009年6月15日签订离职保密协议,离职前负责生产菌种的制备。2005年7月至8月,孟某贞在上海科技学习菌种培育技能。以上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约定“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保守公司涉及经营、技术、产品等各方面的商业秘密,不会泄露自己掌握、控制或知悉的相应业务材料······,此类保密是终身的。离职后五年内,不会独自或与别人合作生产制造或销售与公司生产制造或销售同类的产品。本承诺书中所指商业秘密,除上述列举之外,包含任何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承诺书中所指公司,除山东凯赛里能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外,还包括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及下属科研机构”。

4、山东源达机密文件发放记录、工艺操作规程发放记录等证实,2002年至2007年,王志洲签字领取过公司绝密、机密文件,设计发酵、提取、精制及产品质量控制等内容。

5、济宁市公安局调取自上海科技的订货合同签发单、设备采购合同签发单等证实,2007年扩建项目中王志洲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核心设备的技术定制和采购,合同签发单上的合同主管部门签字人是王志洲。

6、凯赛生物工作传真件证实,2006年6月2日发送给刘修才的汇报文件,主题为发酵液预处理及化水扩产方案,其中有如下内容:5月25日、27日,吕某组织了王志洲、辛某2、雷某、张某4、杨某1等人进行了反复讨论,现将有关方案汇报如下:……。该方案包括了扩产建议、设备清单及工程概算。

7、山东凯麒与济宁市化工设计院、武汉设计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发单、设计合同证实,两份合同签发日期均为2007年3月2日,合同拟稿人及合同主管部门签字均为王志洲。约定发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8、山东源达6#溶剂扩产3000吨方案证实,日期为2005年12月8日,标注为“机密”,内容包括生产能力、扩产意见、工艺示意图、工艺描述、投资概算等内容,其中工艺描述包含了生产技术参数、投资概算包含了各工段所需设备及设备的规格、技术参数,文末注明讨论人员为吕某、王志洲、辛某2等人。

9、2006年生产研发新产品开发会议日程及会议通知、2007年10月22日王志洲双周简报证实,2006年会议通知及会议日程中由王志洲总结2005年凯赛公司二元酸的生产工作,并进行二元酸扩产方案简要汇报;2007年10月1日至19日,王志洲的双周工作简报中有二元酸扩产项目的内容,涉及各个工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其2003年5月进厂,先后分管技术质量、商务拓展部、物资采购等。公司核心技术一是在200立方大功率搅拌发酵罐;二是膜过滤提取技术;三是使用醋酸精制纯化二元酸的工艺。公司核心设备是上海研发研发定制的。王志洲2000年进厂,任生产副总经理,2007年在二次扩建工程全面负责并参与了工艺流程的设计、核心设备的定制、招投标、工程建设等。2008年7月底辞职到山东瀚霖,扩建项目组的杨某2、周某2等人也都跳槽到了山东瀚霖,向武汉设计院提供的瀚霖方案的工艺流程、技术参数与公司的相同,核心设备生产厂家也是一样的。

2、证人司某1证言证实,其2002年11月进厂,先后任办公室调度员、101车间设备工程师、二期扩建项目组设备工程师、物资部采购经理、运行车间常务副主任、生产总监。公司商业秘密主要包括菌种、生产记录、设备参数、生产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标准,工艺和生产操作规程(SOP)及关键设备。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敏感岗位风险告知书;制定了保密制度;SOP、工艺和设备操作规程等资料保密存档,借阅有签字记录,限制人员接触;禁止人员串岗,车间之间有门禁;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其到公司时王志洲就是生产副总经理,2006年,二期扩建项目负责生产线扩建的设计、建设、与设计院的工艺交流、图纸、设备条件图的确认、设备定制、选型等工作。葛某12007年到质量技术部负责SOP的汇总、编写、修订;杨某2任6号溶剂回收工段班长,二期扩建精制车间工程师;鹿文涛在中试厂工作;孟某贞负责菌种;周某2负责电气工程长;李某1负责电气仪表、自动化。以上几人都是在王志洲之后跳槽到山东瀚霖。

3、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2001年8月任综合办公室主任,2016年4月任凯赛(乌苏)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菌种、生产工艺、流程、设备参数、生产记录、产品质量标准。其证实的公司保密情况、王志洲、葛某1、杨某2等人任职情况与证人司某1一致。

4、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其2002年11月进厂,先后任精制车间副主任、主任;提取车间主任(提取与精制合并);总经理助理。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发酵、提取和精制,发酵车间、提取车间和精制车间,统称101车间。其能接触和掌握的主要是二元酸的精制和醋酸回收。精制车间的主要保密资料是SOP,由档案室统一保存。操作SOP专人保管,使用有记录。其证实的公司保密情况、王志洲、葛某1、杨某2等人任职情况与证人司某1一致。

5、证人孙某证言证实,其2002年9月进厂,先后任发酵车间班长、副主任、主任助理。发酵车间生产上涉及的商业秘密有SOP(操作守则)、生产运行操作记录、工艺控制参数、工艺配方,能接触到的只有车间主任和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SOP(操作守则)新员工只领取针对本岗位的,试用期满合格后收回。上海研发中心技术人员每次来做实验、开会讨论时,王志洲都会参加。生产副总经理的卡可以进入每个车间。发酵车间每天都要把生产日报通过内部邮箱发送给王志洲,他不定期要到各车间岗位检查。每次上海研发中心技术人员来做实验、开会讨论时,王志洲都会参加。其证实的公司保密情况、王志洲、葛某1、杨某2等人任职情况与证人司某1一致。

6、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其2001年11月进厂,先后任提取车间班长、副主任、主任。2013年年底,提取和精制合并未提取车间。公司商业秘密包括工艺参数、工艺流程、产品质量指标、设备、SOP、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记录及总结。其证实的公司保密情况、王志洲、葛某1、杨某2等人任职情况与证人司某1一致。

7、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其系上海研发工作人员。SOP是山东源达车间人员起草后,汇总到技术质量部或上海研发审核。葛某12008年调到技术质量部专门负责SOP的编制,各车间起草的SOP先汇总到葛某1处,他修改后发给其。2008年年底,其和葛某1等人在山东源达有一次座谈。座谈后约两周,葛某1离职。

(三)电子数据

1、王志洲工作往来邮件证实,收件人或抄送人为王志洲,内容包括二元酸生产的实验报告以及一些生产技术参数。

2、葛某1在凯赛公司的工作邮箱、邮件、附件证实,葛某1在公司负责SOP的修订,内容涉及发酵、提取、精制、溶剂回收、重组分生产环节的工艺、控制参数、设备、操作细节等;葛某1参与了上海凯研发与山东源达管理层之间的技术交流,掌握最新的研发动向及机密文件。

三、山东瀚霖获取凯赛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

(一)书证

1、山东瀚霖企业信息证实,2008年4月14日曹务波出资10万元成立,名称莱阳市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机化学原料生产与销售项目的筹建;2008年5月8日,曹务波增加注册资本到5800万元;2008年8月25日,增加注册资本到16000万元,曹务波14960万元,占93.5%,王志洲80万元,占0.5%,王芝珍960万元,占6%;2008年12月23日经营范围变更为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进出口业务;2009年2月20日,更名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09年6月16日,出资变更为曹务波14320万元,占89.5%,王志洲80万元,占0.5%,陈某1960万元,占6%,李惠先640万元,占4%;2009年8月23日,出资变更为曹务波12560万元,占78.5%,王志洲400万元,占2.5%,陈某1800万元,占5%;2009年11月17日,出资变更为36000万元,曹务波32110万元,占89.2%、王志洲400万元,占1.11%。

2、山东瀚霖股东决议证实,落款时间2008年7月28日,主要内容为公司股东由曹务波变更为曹务波、王志洲、王芝珍,王志洲80万元占股0.5%。

3、烟台市商业银行进账单、分户账明细、转账业务明细、办案说明证实,2008年12月5日,王志洲出资80万元,王芝珍出资960万元,曹务波出资1360万元,资金来自于烟台晰柁经贸有限公司3000万元的转账。

4、山东瀚霖与葛某1、杨某2、周某2、鹿文涛、孟某贞、李某1签订的劳动合同证实,签订日期均为2010年3月28日,约定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公司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其中杨某2约定期限自2008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15日,提取精制车间从事生产技术岗位;周某2约定期限自2008年10月31日至2011年10月31日,生产保障部从事生产技术岗位;葛某1约定期限自2008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20日,技术质量部从事生产技术岗位;鹿文涛约定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8日,发酵车间从事生产技术岗位;孟某贞约定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8日,发酵车间从事生产技术岗位;李某1约定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13年3月28日,生产保障部从事生产技术岗位。上述人员在山东瀚霖的工作岗位与在山东源达工作岗位基本一致。

5、莱阳市伊士曼置业有限公司转账凭证、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证实,2010年8月,烟台江波药业有限公司转让给葛某1一套价值415950.80元的房产,转让给杨某2一套价值409239.60元的房产,转让给李某1一套价值415883.10元的房产,转让给鹿文涛一套价值422526.60元的房产,转让给周某2一套价值409369.30元的房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均有曹务波签字并加盖烟台江波药业有限公司印章。

6、王志洲邮箱页面截屏证实,2008年6月19日,王志洲wan×××@cathaybiotech.com发给傅元峰Fuy×××@163.com邮件,内容系王志洲个人简历。邮件内容于2008年7月5日被转发至wangshuhan105@163.com

7、山东瀚霖年产1000吨长链二元酸项目商业计划书,提取证据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1月8日17时23分,山东瀚霖fuy×××@163.com发给葛某1的邮件内容包括《二元酸申请报告》、《审计署情况汇报》、《长链二元酸商业计划书》。其中《长链二元酸商业计划书》属性显示创建时间2008年7月5日,打开后时间为2008年6月。内容包括保密承诺、项目特别说明、公司介绍、项目综述、产品描述、技术与专利、市场分析、融资计划、财务预测、风险分析、综合结论。其中保密承诺部分载明,本商业计划书的内容涉及本公司商业机密。项目特别说明中称,本项目长期规划为6万吨生产量,按15年运营期计算,本项目累计实现销售收入337亿元,税前利润138.8亿元,财务内部收益率(所得税后)为38%,投资回收期约为6年。公司管理团队的介绍内容中,对王志洲的介绍为“技术及生产总监”,并称王志洲在山东凯赛生物公司先后任生物工程部部长、常务副总经理,负责二元酸项目的设计、建设、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8、山东源达2005年12月25日《二元酸年产8000吨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文档属性详细信息、山东瀚霖2008年8月23日《混合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文档属性详细信息证实,山东源达《二元酸年产8000吨扩建项目实施方案》创建于2002年12月3日,作者“guijun”;山东瀚霖《混合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创建于2006年6月6日,作者显示为“guijun”。两个方案发酵、提取、溶剂工段的示意图基本一致。

9、上海科技2017年2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任命通知证实,桂君于2001年加入凯赛,担任投资员,后晋升为投资部部长,2008年5月10日被任命为CEO商务助理,同年7月31日离职。

10、山东凯赛里能生物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2月8日《6#溶剂扩产3000吨方案》、2005年12月25日《二元酸年产8000吨扩建项目实施方案》、2006年4月《二元酸扩产方案》、2007年3月2日《二元酸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相关资料说明证实,经与武汉设计院接收的瀚霖公司方案相比,《二元酸年产8000吨扩建项目实施方案》中的流程图与山东瀚霖方案中的流程图高度相似,涉及发酵、提取、精制工艺,精制设备列表和投资概算。

1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保密协议、传真、证据复制过程说明证实,均为2016年3月12日在武汉设计院法务部提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2008年8月22日山东瀚霖与武汉设计院签订,名称为《年产5000吨长链二元酸项目》,第二条约定,工程设计的依据为瀚霖提交的基础资料。第四条约定,本工程工艺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工艺设备条件由瀚霖生物委托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陈某1提供,并对其设计的专利技术负责。保密协议就长链二元酸项目的工程设计过程中的技术商业资料信息等保密问题达成协议。传真件为武汉设计院与瀚霖公司之间就设计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的交流及答复,主要来往为程某和李某1之间、程某和王志洲之间。

12、山东瀚霖《混合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会议纪要、证据复制过程说明证实,为2013年3月14日在武汉设计院严某1处提取,经严某1签字确认。方案内容包括工艺描述、工艺流程示意图、设备选型及投资估算四大部分。2008年8月至2009年1月,山东瀚霖与武汉设计院座谈,形成四次会议纪要,其中三次均有王志洲参与,一次未注明双方参与人员。

13、山东瀚霖采购合同证实,两期二元酸发酵法生产技术所使用的关键工艺设备均为王志洲代表公司签订,其他设备为杨某2签订。

14、上海科技2007年1月25日《王志洲葛某1等人侵犯凯赛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2010)沪东证经字第7780号公证书、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网页查询结果、2010年4月、2011年1月《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融资商务计划书》证实,凯赛公司使用“P级产品”、“S级产品”指代公司生产的长碳链二元酸产品,其中提取酸化精制后得到的聚合级产品为“S级产品”,如DC12S。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瀚霖公司网上商铺新产品展示有十二碳二元酸(S级)、十三碳二元酸(S级、P级)。瀚霖公司商务计划书中产品工艺流程图部分,出现“P级产品”“S级产品”的表述。

15、知识产权代理合作协议书、代理费收据、专利代理跟单作业流程表证实,2010年3月9日,山东瀚霖与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知识产权代理合作协议书,支付专利代理费86580元;山东瀚霖联系人葛某1,事务所受理撰写人李某2、辛某1。

16、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专利申请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资料证实,2010年4月30日,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代山东瀚霖申请了九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具体为“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201010160310.1),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实审中,未授权;“一种混合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201010160317.3),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黄某、刘某2、傅某、葛某1,实审中,未授权;“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申请号:201010160266.4),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黄某、刘某2、傅某、葛某1;“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发明专利(申请号:201010160253.7),授权日2012年9月12日,授权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剂回收装置”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267.9),2013年5月8日授权,授权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7××××.0),授权日2010年12月29日,授权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生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7××××.0),授权日2010年12月29日,授权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剂回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7××××.8),授权日:2010年12月29日,授权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蒸汽冷凝水回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7××××.7),授权日2010年12月29日,授权发明人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葛某1、傅某。

17、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书证实,2012年7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山东瀚霖第201010160266.4号“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为凯赛公司的雷某、李某4,黄某、刘某2、陈某1、傅某、曹务波、葛某1、王志洲侵犯雷某、李某4对该专利的署名权。山东瀚霖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397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

18、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烟民知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1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7月8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山东源达、上海研发享有第201010160266.4号“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申请权;山东瀚霖上诉,2016年3月28日山东省高院维持原判。

19、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证实,2010年5月19日,上海凯赛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使用IE浏览器并使用百度搜索引擎,经网页搜索山东瀚霖所显示的搜索结果并形成打印件。经网页搜索“山东瀚霖”,结果多为对山东瀚霖宣传、介绍,均显示山东瀚霖成立于2008年4月,主要从事长碳链二元酸系列产品及下游产品的研发、生产及经营,或描述为主导产品为DC11-DC18长链二元酸系列产品及其系列衍生产品。进入公司页面,看到公司对产品的介绍,在“瀚霖新闻”栏目中,有2010年4月15日题为“发力高端产业一个项目年利税10亿元”的新闻报道。另有名为“生物发酵法使长链二元酸实现绿色生产”的报道。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葛某1证言证实,其2002年3月到山东源达,同年7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开始在发酵车间负责发酵配料,发酵生产的现场管理工作;2005年3月被任命为101车间发酵工段班长;2008年5月到质量技术部,负责生产的工艺SOP的资料汇编。2008年12月辞职,经杨某2介绍到山东瀚霖找的王志洲。2009年上半年,设备进厂后,在发酵车间负责安装;2009年6月,王志洲通知把其调到化验室,负责对采购原辅材料的检验;2010年左右被任命为质量技术部副部长,2014年3月辞职。在山东瀚霖月工资5000元,高于在凯赛公司工资。2010年曹务波给奖给其阳光城小区一套房子。王志洲在凯赛公司是副总经理,负责生产工作;在山东瀚霖是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整个生产线的设计、建设,设备采购、定制,管理所有车间。2009年初,王志洲召集其和杨某2、周某2、李某1与严某1进行技术交流、座谈,陈某1没有参加。陈某1是瀚霖聘请的首席科学家,不清楚具体做什么。2010年春夏之交,山东瀚霖申请专利,济南舜源律师事务所的李某2等三人到过公司,曹务波和王志洲安排其与他们进行技术交流。其给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提交过技术交底资料,包括一种混合二元酸的生产方法、一种长链二元酸生产方法、串罐发酵工艺、溶剂回收等。九项专利的发明人是曹务波确定的,其将名单发给的专利事务所。傅元峰是瀚霖公司财务的员工,后辞职。杨某2在瀚霖任精制车间任主任;李某1在任动力车间主任;孟某贞负责菌种;周某2负责电器维修;鹿文涛负责发酵。没有二元酸工艺操作SOP资料不能成功生产出二元酸,不知道瀚霖公司试车的工艺操作SOP是哪来的。其2016年6月底到河南君恒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二元酸项目管理,该项目由武汉设计院的程某负责,其发给程某的工艺包内容包括二元酸生产的工艺流程、设备清单、工艺概述。

2、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其现任荣成青木高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车间主任。2003年3月到山东源达,在老六号溶剂车间,2004年左右,升任六号溶剂车间组长。设备操作规程是正式生产后,车间主任雷某牵头编写的。山东源达内部保密严格,员工不允许串岗。王志洲2003年是生产副总,负责二期项目与济宁化工设计院协调、沟通、技术交流,司某1、周某2、刘某4也参与了。2008年11月,李某1联系其去山东瀚霖找的王志洲,月工资4000元,比在凯赛2000元高。王志洲负责山东瀚霖生产线的建设,组织其和周某2、李某1、葛某1、鹿文涛和与武汉设计院的严某1、程某等人进行提取和精制方面的座谈与交流,陈某1不懂精制,没有参与。正式生产后其被任命为精制车间主任。瀚霖与凯赛精制环节使用的设备和工艺流程差不多。2009年春节前后,王志洲交给其一份打印的提取、精制的工艺操作SOP,用于试生产。山东瀚霖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其没看出与中科院微生物所及陈某1有什么关系。葛某1是其按照王志洲的意愿安排联系的。2010年,山东瀚霖与其及葛某1、鹿文涛、孟某贞、周某2、李某1与签订劳务合同,并奖励每人一套房产。山东瀚霖2009年下半年正式开工投产,月产二三百吨;2009年底或2010年初时,又上了三条同样的生产线,实际两条线生产,月产不到1000吨。

3、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2001年8月至2008年10月在山东源达要负责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维护、检修,任运行车间副主任,2008年11月19日至2012年6月在山东瀚霖任生产保障部部长,主要负责锅炉、污水、化水、空压、制冷、循环水和机电与维修。江波制药与山东瀚霖的老板都是曹务波。

4、证人严某1证言证实,其系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2008年8月,与山东瀚霖协商委托生产工艺设计的事宜并签订合同,王志洲用U盘给其提供了设计基础资料《莱阳市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混合二元酸实施方案》,并强调说是保密资料,只有他一人知道。内容包括工艺描述、工艺流程示意图、设备选型及附表、投资估算。设备、参数、生产工艺都是王志洲提供的。关键设备是王志洲直接指定厂家的,其公司只掌握设备的硬件技术参数,不知道设备的核心参数。陈某1见过两次面,没有参与过技术方面的座谈。设计过程中山东瀚霖技术负责人主要是王志洲。凯赛公司2006年发酵和提取部分生产工艺设计是其设计的,不包括精制,也是王志洲负责。其电脑F\工作1\生物\瀚霖施工2008\莱阳二元酸\甲方资料目录下的<瀚霖生物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08.8.23>文件是2008年8月23日王志洲用U盘拷贝到其工作电脑上的,在原来的移动硬盘上备份;2013年3月,公安机关将其移动硬盘上的备份提取了。2013或2014年,移动硬盘坏了,信息拷贝后找不到了。2008年8月23日以来,其没有对进行过任何改动,文件的基础信息可以看到最后打印时间是2008年8月25日,之后没有打印过。

5、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其系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提供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公司不对设备进行具体设计,委托方必须提供设备的清单,或者非标设备条件技术参数,或者指定和提供成套设备资料、设备清单及工艺流程图,这是设计师进行设计的依据之一。例如二元酸生产工艺设备,委托方将设备的技术参数交给设备生产商加工生产,只需给设计公司提供设备的硬件参数;如果其公司掌握了所有设备的技术参数,就等于掌握了二元酸的整个生产工艺、技术,就可以复制生产线。

6、证人程某证言证实,其系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计二部经理。2008年,山东瀚霖的工程设计中,其主要负责商务、设计进度和部门内部人力资源调配管理。前期洽谈是与刘杰和辛京生谈的,后由王志洲负责设计合同的商定事宜,2008年8月20日王志洲与其最后进行设计合同的定稿,8月22日,签订合同。设计和施工期间王志洲代表山东瀚霖负责设计与施工项目。其邮箱qgy×××@163.com2008年12月5日下午11:48发hls×××@163.com邮件(座谈纪要,参与人王志洲、程某);2008年12月5日下午11:51,发其邮箱邮件(精制压缩包)是山东瀚霖提供的。

7、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其原系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研究员。其从事长碳链二元酸的研发半个世纪,获得多项专利和奖励,在国内转让多家公司,只负责提供发酵工艺技术和菌种,受让方自己选择、设计工业化生产的提取方法。其没有去过凯赛公司的生产车间,不了解他们的提取和精制工艺。其与王志洲在淄博广通时认识,是曹务波请到山东瀚霖的。将技术转让给山东瀚霖后,去过一次武汉设计院,后没有参与,只去过山东瀚霖的发酵车间。武汉设计院工艺流程、工艺描述和关键设备选配不是其提供的,没参与技术座谈;曹务波让王志洲等人去负责,不想让其参与。王志洲是山东瀚霖生产建设的负责人,负责生产二元酸所需要的设备的设计、采购、建设;设备所需的技术参数其也不懂,他们也对其保密。其听曹务波说给了王志洲1.5%公司干股。山东瀚霖申请九项专利是诉讼后才知道的。

8、证人曹务波证言证实,其系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8年4月,其经陈某1介绍认识的王志洲,年底公司和王志洲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总经理,月薪3.7万元,负责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经营;2013年10月,王志洲到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2009年4月,与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9、证人黄某证言证实,其原系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所长。2009年,单位将陈某1教授的技术转让给山东瀚霖,进行相关菌种改良和二元酸衍生产品的研究。其不熟悉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对山东瀚霖将列为专利发明人不知情。

10、证人傅某证言证实,其系中科院微生物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主任。其和原所长黄某,现所长刘某2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为山东瀚霖专利的发明人。2006年,把碳11到碳14的混合碳生产技术转让给山东瀚霖,但一直没有建厂,混合碳只能做热熔胶,市场价值不大。陈某1负责与山东瀚霖的技术对接。

11、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其系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所长,没有参与山东瀚霖申请的“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的研发,不是该专利的贡献人。

12、证人辛某1证言证实,其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原职工。曾代理过山东瀚霖的专利申报,技术人员提供了申请专利的技术交底资料,其研究后发现与上海一家研究机构专利类似,其按照山东瀚霖要求去找陈某1探讨、整理,按照山东瀚霖要求拆分为九项专利。

13、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其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2009年下半年,山东瀚霖曹务波委托其公司申请专利,其和辛某1、李某2去山东瀚霖考察了两三次,具体由辛某1、李某2、韩某等人整理撰写。考察时山东瀚霖座谈的有曹务波、王志洲、陈某1等人,其认为申请专利与上海一公司已有专利相同,并说要找到不同点才行。

14、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系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员工。根据公司安排,2009年其与辛某1工程师、韩某三人代理山东瀚霖二元酸生产工艺技术的专利申请,与所长张某3及辛某1去山东瀚霖考察过两三次,接洽人员有曹务波、陈某1,其主要是与技术人员葛某1交流,双方进行了邮件来往交流。

15、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其系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2010年2月,山东瀚霖生物委托公司代理申请二元酸生产工艺技术及装置的九项专利,由辛某1主办,其与李某2辅助,与该公司葛某1进行过邮件往来交流。

(三)鉴定意见

1、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11)鉴字第09号《关于济宁市公安局委托的技术鉴定报告书》、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2011年6月13日出具的知识产权检索报告证实,结论二: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1)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发明生产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310.1);(2)名称为:“一种混合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317.3);(3)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生产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266.4);(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253.7);(5)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剂回收装置”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267.9);(6)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7××××.0);(7)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生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7××××.0);(8)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剂回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7××××.8);(9)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蒸汽冷凝水回收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02017××××.7)九项专利的技术内容与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所主张的2008年7月31日前形成的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相关技术信息基本相同。

2、2015年1月28日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14)鉴字第39号《关于济宁市公安局委托的技术鉴定报告书》、中国科学院上海科技查新咨询中心2015年1月15日出具的知识产权检索报告证实,2015年1月15日,上海科学技术情报所根据上海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的委托出具201521C0700001p号知识产权检索报告,结论为,截止2009年1月31日前的国内外公开文献中,在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方面已有一定研究,部分涉及发酵技术、发酵罐、生产规模、提取精制技术流程方面的报道,但未见与委托方提出的200立方米规模以上长链二元酸发酵工艺技术、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以及从长链二元酸发酵液膜过滤-闪蒸或桨叶式干燥-联动乙酸精制及乙酸回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整体后提取产业化工艺、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的具体描述。因此,委托方提出的技术密点在2009年1月31日之前未被国内外文献公开。

2015年1月28日,上海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14)鉴字第39号技术鉴定意见,结论一、2008年8月23日莱阳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混合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的有关技术内容,与申请的9项专利中的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310.1)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5;名称为“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266.4)权利要求1;名称为“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253.7)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310.1)权利要求4;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剂回收生产装置”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201010160267.9)相关技术信息相同。

结论二:2008年8月23日莱阳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混合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的工艺描述、工艺流程、设备(包括关键设备)的规格和供应商等有关技术内容,与凯赛主张的在2009年1月31日前生物发酵法工业生产长链二元酸生产技术中的“200立方规模以上长碳链二元酸发酵工艺技术、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和“从长碳链二元酸发酵液经膜过滤—闪蒸或桨叶式干燥—联动乙酸精制及乙酸回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整体后提取产业化工艺、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等相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构成相同。

3、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天恒信专审字[2015]20003号、20004号《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证实,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山东瀚霖主营收入总额10.15亿元人民币(1015472667.58元),主营成本总额7.65亿元人民币(765281434.17元),毛利润总额2.5亿元人民币(250191233.41元);其中,二元酸出口销售额总额1.20亿元人民币(119922342.66元),平均毛利润14.69%,出口毛利润总额1762万元人民币(17616592.14元)。

4、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天恒信专审字[2015]20005号、20006号《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证实,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主营收入总额为2.91亿元人民币(291881031.46元),主营成本总额为2.7亿元人民币(271745250.82元),毛利润总额为2013万元人民币(20135780.64元);其中,二元酸出口销售额总额3370万元人民币(33704019.14元),平均毛利润6.19%,二元酸出口毛利润总额208万元人民币(2086278.78元)。

(四)电子数据

1、济宁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济公(网)检【2017】0112A01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光盘、封存记录证实,对严某1使用的台式计算机进行检查并调取了该计算机中《瀚霖生物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08.8.23》。

2、济宁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济公(网)检【2017】0302A01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提取光盘、封存记录证实,对刘修才使用的苹果笔记本电脑进行了数据提取,调取《二元酸扩建8000吨实施方案0512.doc》文件。

3、济宁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济公(网)检【2017】0217A01号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证实,对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移动硬盘及臧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的数据进行检查固定,从移动硬盘中提取了“6#溶剂扩产方案1208”“2006年生产研发新产品开发会议日程”“2006年生产研发新产品开发会议通知”等文件;在臧某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071022王志洲双周简报10.1-10.19”“DC扩建方案070302”“guijun半年读工作报告”“二元酸扩建8000吨实施方案0512”“6#溶剂扩产方案1208”等文件。

4、有关“二元酸扩建8000吨实施方案0512”的信息、有关“瀚霖生物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08.8.23”的信息、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1月12日,济宁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提取“瀚霖生物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08.8.23.doc”电子word文档一份,同年3月2日,提取“二元酸扩建8000吨实施方案0512.doc”电子word文档一份;经对以上两份电子word文档的属性信息进行比对,发现该两份电子word文档的原标题均为《生物材料单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商业计划书)》修改意见,作者均为:guijun。

5、光盘、邮件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网易公司调取的,邮箱对应人员为:yfh×××@163.com严某1,qgy×××@163.co程某,hlsw1258@163.com、wan×××@cathaybiotech.com王志洲,wan×××@163.com王淑菡,fuy×××@163.com傅元峰,wuh×××@163.com方杰。

6、王志洲与程某的邮件往来证实,程某邮箱保存的精制资料中有多处济宁化工设计院的字样;2008年8月21日程某邮箱发给王志洲邮箱的保密协议和二元酸设计合同;2008年10月27日程某邮箱发给王志洲邮箱提取及发酵车间基础图、精制车间基础;2008年12月27日王志洲邮箱发给程某邮箱设备供应商名单。

7、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李某2、韩某与葛某1邮件往来证实,葛某1负责山东瀚霖专利申请与事务所的对接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及技术修改意见。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志洲供述与辩解证实,淄博广通在凯赛之前受让的中科院微生物所陈某1的技术,用的是静止分层。2000年12月,凯赛与中科院微生物所签订合同并委托中国轻工北京设计院设计,实际建设中改为醋酸溶剂处理。2001年,凯赛公司筹建长碳链二元酸项目时,其参与了设备的招标采购,工程的安装、调试生产。2003年,正式投产后任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试生产后,陈某1没有去过凯赛公司的生产线。其在凯赛公司年收入十几万元。其经陈某1介绍去的山东瀚霖,2008年8月至9月签订劳动合同,任总工程师,月薪2万多元,给其80万元干股,后持有400万元股份。技术参数、工艺流程等基础资料应由山东瀚霖提供给武汉设计院,其参与了山东瀚霖与武汉设计院的技术交流及山东瀚霖一、二期的设备选型。山东瀚霖主要生产工艺流程是菌种培养、发酵、固液分离、提取、干燥。2010年4月,曹务波组织人员申请九项专利,其没有在专利材料上签字。2013年10月,南山集团与山东瀚霖成立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其任法人代表,人员都是由山东瀚霖转过来的,租赁山东瀚霖生产线生产长碳链二元酸,年产六七千吨。葛某1、杨某2、李某1、孟某贞、周某2、鹿文涛都是2008年去的山东瀚霖。

四、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的技术转让情况

(一)书证

1、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提供的技术转让合同、办案说明证实,1996年4月,转让给山东淄博矿务局龙泉煤矿(现为淄博广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石油碳12,11正烷烃发酵生产碳12,11长链二元酸;产品外观为白色疏松固体,蛋白质含量不大于0.6%,符合合成尼龙工程塑的质量要求;转让费用125万元。2000年6月5日,转让给北京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称为微生物发酵生产长链二元酸,包括发酵生产二元酸DC13(专利号ZL9710××××.7)、DC15(专利号ZL9410××××.1)专利技术和发酵生产二元酸DC14、DC16、DC17中试专有技术;正十三烷烃发酵生产DC13的技术经济指标,2500L发酵罐;正十四烷烃发酵DC14技术经济指标,未做16L发酵罐放大试验;约定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将DC14、DC16\DC17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2003年5月30日,转让给中石化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为微生物发酵生产长链二元酸;转让微生物法发酵法生产十二碳二元酸和十三碳二元酸两项专利技术,年生产能力1000吨,技术转让费1200万元;2005年5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以ZL95117436.3\ZL9710××××.7专利入股,乙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2004年3月10日,转让给南通市振益热熔胶厂(现江苏达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为微生物发酵生产混合长链二元酸;约定甲方转让微生物发酵生产混合长链二元酸的专有技术,发酵时间160H,清液中含酸量,后处理总收率,总酸含量,年生产能力600吨。2007年10月27日,转让给莱阳江波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为微生物发酵生产混合长链二元酸(DC11-DC14)。2007年12月8日,转让给山东隆和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微生物发酵生产十四碳二元酸(DC14)和十五碳二元酸(DC15);2009年12月14日,建设进度受到一定影响,特提出合同延期执行的申请。2009年1月1日,转让给淮安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中石化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名称为微生物发酵生产长链二元酸两项专利ZL95117436.3、ZL9710××××.7,在25吨发酵罐中进行发酵生产,设计年生产能力1000吨。2009年4月10日,转让给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微生物发酵正十二烷和正十三烷生产十二碳和十三碳二元酸的技术;ZL95117436.3、ZL9710××××.7专利独占许可,总体工程设计生产能力为1万吨/年,建成两条生产线,每条年生产能力为5000吨;合同生效之日起50天内,在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以当面递交的方式,提供完成本项目所需设备的类型、规格、数量及技术参数要求和工业流程,包括生产三废的数据资料,乙方参与对工程设计的审定和建议,在双方和设计部门取得一致后,按设计图纸施工。2013年3月26日,转让给河南省君恒实业集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微生物同步发酵正十四烷生产十四碳二羧酸的方法,专利ZL03105127.8。上述技术转让合同中出现了二元酸的发酵技术、工艺,未出现二元酸的后提取和纯化精制工艺、技术,与证人陈某1证言能够相互印证。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9903号审查决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281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1961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105号行政裁定书证实,经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2012年12月宣告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转让给山东瀚霖的“微生物同步发酵生产长链α,ω-二羧酸的方法”95117436.3专利权无效;山东瀚霖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山东瀚霖上诉,2014年3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山东瀚霖的再审申请。

4、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12月8日,侦查人员到海阳市凤城工业园的山东隆和通生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实地查看,发现该公司只建有几栋办公楼,及一生锈的发酵罐罐体,没有建设厂房和生产线。

5、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2月22日,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人员与陈某2座谈,陈某2称清江石化从中科院购买了生产二元酸的专利技术,设计年生产能力是1000吨,陈某1指导建设生产,目前研发生产的二元酸产品不达标。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付某证言证实,其系淄博广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1996年受让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陈某1技术,发酵罐20立方,年产300吨,现发酵罐25立方,年产2000吨。王志洲在广通公司从事机电工作,任热熔胶厂副厂长,参与了生产建设,熟悉二元酸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的技术参数等技术资料。2000年左右,与热熔胶厂厂长吕某一同辞职到山东凯赛。

2、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其系淮安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党群工作部部长。公司成立于1958年,二元酸生产技术好像是从中科院购买,年产1000吨。

3、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系江苏达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公司2013年收购南通圣诺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是长链二元酸(C13),工艺和技术购买自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技术和生产线设计都由陈某1主导,2006年左右建成后一直试生产不出来产品,陈某1就不再去公司了。公司的生产工艺开始是30吨发酵罐,静止分层工艺,脱色,结晶,烘干后产品包装入库;2011年自行改成80吨发酵罐,工艺改成陶瓷膜过滤。

认定本案事实的综合证据有:

1、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上海研发、山东源达、山东凯麒2011年5月16日向济宁市公安局报案,济宁市公安局同日受理,2012年8月15日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志洲出生于1964年4月22日,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

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28日14时,被告人王志洲在淄博市火车站被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山东瀚霖以利诱及明知被告人王志洲系违反保密义务披露,获取凯赛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经营,同时以申请专利的形式进行了披露,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志洲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凯赛公司商业秘密披露给山东瀚霖使用;全面负责山东瀚霖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建设及生产,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单位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判令被告人王志洲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山东瀚霖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案被害人“生物发酵法工业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不构成商业秘密;2.上诉人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缺乏证实“实质相同”的“同一性鉴定”,且其生产的长链二元酸技术来源合法,系源自中科院陈某1,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受害人的“长链二元酸”技术;3.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不客观公正,检察机关提前介入;4.申请对涉案五个技术信息重新鉴定;5.一审法院关于损失部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改判上诉单位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洲及其辩护人对涉案商业秘密的鉴定结论、损失审计结论、研发费用审计结论及受害单位提供的书证均有异议,认为鉴定及审计的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申请对涉案五个技术信息重新鉴定,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

原审受害单位上海研发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维持。原审受害单位山东源达、山东凯麒未发表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质证并确认,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上诉单位山东瀚霖及其辩护人、上诉人王志洲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单位山东瀚霖明知上诉人王志洲系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以利诱手段非法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经营,同时以申请专利的形式进行了披露,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志洲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凯赛公司商业秘密披露给山东瀚霖使用,全面负责山东瀚霖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建设及生产,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关于上诉单位山东瀚霖及其辩护人、上诉人王志洲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5个生产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理由和意见。经查:

1.涉案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5个生产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1)2011年6月21日,上海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11)鉴字第09号鉴定报告书,结论一:山东源达、山东凯麒、上海研发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中含有以下五项不为公众所熟知的技术信息:a.提高长链二元酸发酵过程供氧强度(OTR)的200m3规模以上的气流喷射和/或机械搅拌式发酵装置的设计和技术;b.长链二元酸的初步干燥(闪蒸干燥或浆叶式干燥)装置联动醋酸精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产业化工艺;c.从长链二元酸的乙酸结晶母液中回收乙酸的生产工艺;d.从长链二元酸的乙酸精制母液或生产废水中回收制备混合长链二元酸产品的生产工艺;e.实现200m3以上规模长链二元酸工业化生产的整体生产技术。(2)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的[2017]沪汉光知咨字第(3)号咨询意见书认为,涉案“五个技术秘密及其整体在2008年7月31日前完整地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此两份鉴定意见书系公安机关依法委托,程序合法。(3)虽然上诉单位分别委托上海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沪硅所(2017)鉴字第010号鉴定意见书、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北京紫图(2017)知鉴字第03号鉴定意见书,两份鉴定意见书均认为涉案5项技术信息均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是该两鉴定意见书依法不予采信,理由如下:①系上诉单位单方委托,不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形式属于专家意见;②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委托的[2017]沪汉光知咨字第(3)号咨询意见书认定,北京紫图(2017)知鉴字第03号鉴定意见书“是一份不专业的、存在根本性错误的鉴定文书”;③山东瀚霖申请的九项专利能够证明涉案5项技术信息具有新颖性;④(2013)一中民初字第5254号、(2016)京民终字第315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228号等生效判决,均予以佐证涉案上述5项技术信息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2.涉案长链二元酸的5项生产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技术信息载体的特征、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密的,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本案在案证据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保密制度、机密文件发放记录等制度文件、操作记录、操作规程等文件有分级的档案保密领取登记管理制度、员工证言等证据,均能证实受害单位对涉案长链二元酸的5项生产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因此,涉案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5项生产技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上诉单位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单位山东瀚霖及其辩护人提出程序瑕疵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从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看,侦查机关依法对涉及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了全面搜集,出具的办案说明是对所搜集证据的总结、概括、说明,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上诉单位与上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2年)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本案系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上诉单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办案取证程序瑕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违法的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单位山东瀚霖及其辩护人、上诉人王志洲及其辩护人对涉案技术信息重新鉴定的请求,在侦查、起诉、一审阶段对该请求均没有准许,上诉单位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于法无据,不予准许。关于上诉单位山东瀚霖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请求,由于本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因此不同意该请求。

关于上诉单位山东瀚霖及其辩护人、上诉人王志洲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理由和意见。经查,1.在卷证据证实,王志洲自山东源达建厂之初进入公司,先后担任技术经理、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101车间、中式厂、研发组、二元酸项目扩建,完全能够掌握涉案商业秘密。山东瀚霖通过高薪、送股等利诱的方式非法获得涉案商业秘密。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11)鉴字第09号、(2014)鉴字第39号鉴定报告书认定,山东瀚霖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技术与涉案商业秘密具有同一性,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2.(2013)一中民初字第5254号、(2016)京民终字第315号、(2014)成知民初字第228号等生效民事判决,均认定山东瀚霖、王志洲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3.上诉单位、上诉人经营利润数额特别巨大,并给受害单位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山东瀚霖主营收入总额10.15亿元人民币,毛利润总额2.5亿元人民币。其中,出口销售额1.20亿元人民币,毛利润总额1762万元人民币;研发费用鉴证报告证实,受害单位投入的研发费用1400余万元。因此,上诉单位山东瀚霖以利诱及明知上诉人王志洲系违反保密义务披露,获取受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经营,同时以申请专利的形式进行了披露,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诉人王志洲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凯赛公司商业秘密披露给山东瀚霖使用;全面负责山东瀚霖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建设及生产,系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诉单位山东瀚霖及其辩护人、上诉人王志洲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理由和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单位山东瀚霖、上诉人王志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对其作出了判罚,现上诉单位、上诉人王志洲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鲁军

审判员  侯鸿波

审判员  陈茂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田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