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x伟,曾用名程和建,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金乡县,暂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6年5月17日、2017年5月19日、2018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林,男,1984年7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单县,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6年5月9日、2017年5月19日、2018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x飞,男,1985年9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6年5月10日、2017年5月19日、2018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杜x素,女,1975年2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滨州市,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滨州市。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6年5月6日、2017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逮捕,2017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x海,男,1970年8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阳信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阳信县,暂住山东省济南市。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6年5月18日、2017年5月19日、2018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襄素、程何伟、张东海、陈光林、董英飞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二月六日作出(2017)鲁0113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杜襄素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原审被告人程何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张东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陈光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原审被告人董英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程何伟、陈光林、董英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4日至5月4日阅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吉来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杜襄素、程何伟、张东海、陈光林、董英飞及程何伟的辩护人邢世正、张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程何伟、陈光林、董英飞,原审被告人杜襄素、张东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3刑初2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八年六月××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