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刑终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x,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涛,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x洪,男,1989年1月11日出生,土家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饶x强,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某某,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苏红涛,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x华,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2016年3月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常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逮捕,同年12月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2015年12月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苗某,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逮捕,同年12月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3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逮捕,同年12月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红涛犯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审被告人王x华、裴x、田x洪犯职务侵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原审被告人马x涛、饶x强、褚某某、邱某某、赵某、常某、姜某某、苗某、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5)管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苏红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原审被告人王x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裴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马x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田x洪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饶x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褚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原审被告人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常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姜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裴x、马x涛、饶x强、田x洪、褚某某、邱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苏红涛、王x华、裴x、田x洪、马x涛、饶x强、褚某某、邱某某、赵某、常某、姜某某、苗某、郭某某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
2、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竹庆平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宁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源洋